虽说国际商事仲裁中拒绝专家证人的情形相对于法院而言较为少见,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仲裁机构仍会对专家证人的申请进行程序性的审查,以保证程序正义,当专家证人实施了下列禁止性的行为时,仲裁庭通常还是会对专家证人作出拒绝其出庭的决定,以防止案件出现程序性问题而在裁决后被仲裁地的法院予以撤销。
一、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存疑
在Smolen v. Solon Co-operative Housing Services Ltd (2003) EWCA Civ 1240先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双方共同委托的专家证人过去曾被对方当事人多次聘请,因此向法院申请拒绝该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基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存疑,最终同意了当事人的该申请。可见,对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进行审查是仲裁庭和法院的根本性要求,但凡有证据证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存疑,则其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被拒绝出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自己委任的专家证人来说,该规则会略显宽松,除非有很明确的直接证据证明该专家证人存在独立性问题,否则仲裁庭也一般只能在结束交叉盘问程序后,根据相关案情及其庭审表现进行适用分量上的切分。
二、专家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大多为商业纠纷,因此很有可能会在案件中涉及当事人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凡这些商业秘密与案件存在关联,就需要在案件中予以完全披露。因此,倘若当事人意图委任的专家证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仲裁庭就会排除该名专家证人参与庭审的可能性,以防止当事人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害。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例如时间紧迫或缺乏专家证人,在此情形下仲裁庭还有可能要求该专家证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confidential agreement来推进仲裁程序,并对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
三、专家证人与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
为了确保庭审的流畅性和仲裁庭的稳定性,当专家证人与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则应当直接拒绝该专家证人出庭,该规则同样适用于代理律师。例如《ICC仲裁规则》第17(2)条就规定了:“The arbitral tribunal may, once constituted and after it has afforded an opportunity to the parties to comment in writing within a suitable period of time, take any measure necessary to avoid a conflict of interest of an arbitrator arising from a change in party representation, including the exclusion of new party representatives from participating in whole or in part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四、专家证人已获悉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专家证人必须保持独立自主的状态,以协助仲裁庭判案。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专家证人基于早期合作,在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前就已经获悉对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情形。例如,专家证人曾长期服务于对方当事人,并熟悉该当事人公司的财务情况,而又因为对财务情况的了解而可能最终导致对案件处理发表不公正的意见等。
因此,在HRH Prince Jefri Bolkiah v. KPMG(1999) 2 AC 222先例中,法院就明确了专家证人也应该同律师一样都履行对客户的相关职业操守。
此外,在Wang Laboratories Inc v. Toshiba Corp,762 F Supp 1246(ED Va 1991)先例中,法官也认为:“To be sure, no one would seriously contend that a court should permit a consultant to serve as on party’s expert where it is undisputed that the consultant was previously retained as an expert by the adverse party in the same ligation and had receive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rom the adverse party pursuant to the earlier retention. This is a clear case for disqualification.”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在实践中也并不是只要发现专家证人获悉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就会作出拒绝该名专家证人出庭的决定。通常来说,仲裁庭需要根据该专家证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之间是否存在保密义务、该信息与案件的关联度以及专家证人是否获得过对方当事人的豁免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进而才能作出客观且公正的决定。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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